唐山市接地裝置第三方檢測
要求
1.共用接地系統的要求
除第一類放了建筑物獨立避雷針和架空避雷線(網)的接地裝置有獨立接地要求外,其他建筑物應利用建筑物內的金屬支撐物、金屬框架或鋼筋混凝土的鋼筋等自然構件、金屬管道、低壓配電系統的保護線(PE)等與外部防雷裝置連接構成共用接地系統。
當互相鄰近的建筑物之間有電力和通信電纜連通時,宜將其接地裝置互相連接。
2.獨立接地的要求
第一類防雷建筑物的獨立避雷針和架空避雷線(網)的支柱及其接地裝置至被保護物及與其有關聯系的管道、電纜等金屬物之間的距離應符合GB50057—1994中的第3.2.1條第五款的規定。第二類和第三類防雷建筑物在防雷接地裝置獨立設置時,地中距離應符合GB50057—1994中第3.3.4條和第3.4.2條的規定。
3.利用建筑物的基礎鋼筋作為接地裝置時應符合GB50057—1994中第3.3.5條~第3.3.8條、第3.4.2條~第3.4.4條和第3.4.8條的要求。
4.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值應符合設計的要求。有關標準規定的設計要求值見表
接地裝置的主體 | 允許值/Ω | 接地裝置的主體 | 允許值/Ω |
第一類防雷建筑物防雷裝置 | ≤10a | 天氣雷達站共用接地 | ≤4 |
第二類防雷建筑物防雷裝置 | ≤10a | 配電電氣裝置總接地裝置(A類) | ≤10 |
第三類防雷建筑物防雷裝置 | ≤30a | 配電變壓器(B類) | ≤4 |
汽車加油、加氣站防雷裝置 | ≤10 | 有線電視接收天線桿 | ≤4 |
電子計算機機房防雷裝置 | ≤10a | 衛星地球站 | ≤5 |
注1:第一類防雷建筑物防雷波侵入時,距建筑物100m內的管道,每隔25m接地一次的沖擊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20Ω。
注2:第二類防雷建筑物防雷電波侵入時,架空電源線入戶前兩基電桿的絕緣子鐵腳接地沖擊電阻值不應大于30Ω。屬于本標準附錄A。1.2.7鋼罐接地電阻不應大于30Ω。
注3.第三類防雷建筑物中屬于本標準附錄A中A.1.3.2建筑物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注4.加油加氣站防雷接地、防靜電接地、電氣設備的工作接地、保護接地及信息系統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裝置,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
注5.電子計算機機房宜將交流工作接地(要求≤4Ω)、交流保護接地(要求≤4Ω)、直流工作接地(按計算機系統具體要求確定接地電阻值)、防雷接地共用一組接地裝置,其接地電阻按其中最小值確定。
注6.雷達站共用接地裝置在土壤電阻率小于100Ω/m時,宜≤1Ω;土壤電阻率為100Ω/m~300Ω/m時,宜≤2Ω;土壤電阻率為300Ω/m~1000Ω/m時,宜≤4Ω;當土壤電阻率>1000Ω/m時,可適當放寬要求。
注7.按GB50057規定,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筑物的接地裝置在一定的土壤電阻率條件下,其地網等效半徑大于規定值時,可不增設人工接體,此時可不計及沖擊接地電阻值。
凡加腳注a者為沖擊接地電阻值。
5.人工接地體材料要求、埋設深度和間距等要求應符合GB50057—1994中第4.3.1條~第4.3.3條的規定。
6.對土壤電阻率的測量
唐山市接地裝置第三方檢測
1.首次防雷檢測時應查看隱蔽工程記錄;檢查接地裝置的結構和安裝位置;檢查接地體的埋設間距、深度、安裝方法;檢查接地裝置的材質、連接方法、防腐處理。
2.檢查接地裝置的填土有無沉陷情況。
3.檢查有無因挖土方、敷設管線或種植樹木而挖斷接地裝置。
4.首次防雷檢測時應檢查相鄰接地體在未進行等電位連接時的地中距離。
5.檢查第一類防雷建筑物與樹木之間的凈距是否大于5m。
6.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利用建筑物的基礎鋼筋作為接地裝置的跟蹤檢測在研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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